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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传统思维,思考孤独症人士的终身大事

作者:星星雨 2022-05-18

孤独症人士的监护问题,其实对于我们后续的很多的生活各方面它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一块确实因为遗嘱监护是民法总则颁布以后,也就是说2017年我们中国才有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大家了解的不是特别多。

 

我今天就给大家来结合我们孤独症人群的特点,给大家谈一谈关于遗嘱监护的问题。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有遗嘱监护呢?那么对于我们孤独症人士来讲,他们尤其是父母身故以后,父母在的时候,其实很多事情还是好安排比较麻烦的,父母身故以后,他们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我们总结主要是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钱的问题,那么我们很多的孤独症人士的家长,其实最后还是会给孩子留下一部分的这种财产,或多或少,但是我们的孩子的话,有时候他自己去支付这些钱,用这些钱管理这些钱,他的能力是不足的,那么这个钱的问题如何解决?

 

那么将来谁替我来管理,谁替我来支付,这是首先他们要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谁来照顾我的问题,也就是说看护的安排。

 

第三个问题谁替我做主的问题事的安排,这个是我们经常会忽略的。你比如说他在这个机构大家都不如不满意了,不如意的谁帮我去联系新的机构,谁来帮我判定等等,我去医院了,那么医院等着要签字,那谁帮我来签这个字?

 

我的权益受到侵害了,谁帮我去维护我的权益,这就是关于谁替我做主的问题。

 

 

那么钱的安排我们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工具等等去解决,你比如说委托好朋友帮我来去管理,你比如说像我们的田惠萍大姐一样,做一个特殊需要信托来解决钱的安排的问题,有时候我们还可以跟公证处去结合,用公证处处的提存账户来保管我们的一些资金等等,这些都可以,开户的安排,这个是目前我们整个行业正在努力的。

 

我看大家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虽然说现在还有很多的障碍需要去突破,但是这个是大家最关心,同时花的精力也是最多的一个问题,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会忘了就是谁替我们做主,也就是事儿他安排的问题,这个事儿他安排靠谁来做主,就是靠监护人,所以监护问题就由此而展开了,由此而展开了。

 

监护问题

 

遗嘱监护是属于意定监护的范围之内的这个概念,意定监护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同时它又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叫小范围的狭义的意定监护,指的成年人为自己指定监护人的这样一个方式;然后另外还有一个监护就叫遗嘱监护,是指父母为自己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这样一个行为,它叫遗嘱监护,它也是意定监护的一种形式。

 

那么在这些意定监护的制度出来以前,其实我们国家是有完整的法定监护制度,也就是说当我们孤独症人士的父母去世以后,那么谁替他们做主?他们的监护人法律是有规定的,法律是有规定的,那么一般是谁?因为从法律上来讲,第一顺位监护人应当成年人,他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应当是配偶,但是我们孤独症是大部分是没有配偶的,那么父母也走掉了,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有监护能力的兄弟姐妹,这些都是属于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那么这些人都没有其他近亲属,那么其他近亲属也没有,那么就由民政部门居委会等处理这个问题。

 

因为法定监护它是这样的一个规定,就会导致它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存在的问题就是法定监护人的缺失,就是如果我连兄弟姐妹或者是其他近亲属都没有,这时候就需要民政部门来帮我解决监护人的问题,但是监护人的话安排起来不能说比较难,他总是要安排的,但是能让人放心,这个可能很所以说很多时候可能就会造成法定监护人的缺失啊。

 

然后第二个是什么?即使有法定监护人,那么法定监护人大家都知道,要照顾一个孤独症的人士的话,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我们的父母自己照顾的时候压力都特别大,那么我们如果说让孤独症人士的其他的一些近亲属来接班,照顾这个人,对他们的压力就可想而知,而且他们又没有相应的一些专业能力经验,他们会不会有这个动力?

 

如果他没有动力,他极有可能的就是不作为的问题,他一旦不作为,那么对于我们孤独症人士可能就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都不一定这个就不用我去强调,因为大家都是有感触的。

 

第三个就是法定监护人缺乏监督,在以往的法定监护制度当中,其实是有规定监督的制度的,但是缺乏完善的程序,所以说有规定,但是没有去落地的这样的一个程序,使得这个规定就浮于表面了。

 

那么如果缺乏监督的话,这时候法定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讲,他几乎就是一个上帝般的存在,他想要怎么做几乎就可以怎么做。如果他去侵害被监护人,你比如说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等等,那是很难被发现的,这种风险就会非常大。

 

然后最后一个是监护人和继承人的身份重合,因为法定监护人同时大部分被监护人的继承人,即使我们的父母给孩子将来留下了大量的财产,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悖论,什么悖论?就是接班的监护人,他越是尽心尽力,越是去把这个孩子照顾好了,那么这个孩子活得越久,花掉的钱就越多,那么将来这个孩子走掉以后,监护人能继承到的财产就越少。

 

反之他只要不作为,就他都不用去清,采用一些其他的手段,他只要不作为,尽量少管他一点,那么极有可能就会使得我们的孩子比较早的就离开。但是这时候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可以更多的获得孩子财产的继承,继承的份额,这个是一个悖论,是可以引发非常大的道德风险。所以因为法定监护存在以上的一系列的问题,就导致做监护安排,对于保护父母去世以后,保护孤独症人士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我们如何来保护,我们就要应用到遗嘱监护制度的问题啊,遗嘱监护制度的问题。

 

那么遗嘱监护规定在哪里?民法典第二十九条,它主要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大家一定要记住是父母,其他人是没办法再给孩子指定监护人的,那么父母担任监护人的,他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而且遗嘱监护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而且你一旦指定了监护人以后,在座诸位你要注意,一旦指定了监护人以后,监护人的顺位就优于其他所有法定职位。

 

也就是说这个孩子将来的问题,就由你信任的你指定的监护人说了算,那么这时候主动权这个主动权就回到了父母的手中,父母就可以在自己的有生之年去把孩子托付一个托付给自己比较放心的人,那么从而达到保护好孩子将来的权益的目的。

 

 

那么法定监护和遗嘱监护它有比较大的区别,从而让他比较有优势。

 

首先第一个叫看护和照顾被监护人(孩子)的职责,对于法定监护来讲,他是要全权负责的,父母全权负责当然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交给其他的近亲属全权负责的话看护照顾的职责会非常的重,那么这时候可能会给监护人带来非常大的压力,使得他没有动力去履行好他的职监护职责,最后选择了消极怠工,不作为,孩子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

 

而遗嘱监护,看护的职责是不会交给遗嘱监护人的。一般来说遗嘱监护人他主要负责处理孩子的一系列问题,负责给孩子做主的问题。

 

大家看到刚开始的那一页图的就是钱的安排,开户的安排,这是别人来做的,他来做什么他就专门负责事的安排。那么一旦这种看护的责任脱离了监护人的职责以后,那么这个监护人他当起来就轻松多了。也就是说会有人可能将来尽心尽力的去做好这个事情了,因为这个事情对他来说没有那么的难。

第二个就是关于帮助被监护人选择看护机构支付相关费用,选择康复机构,然后并且对机构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这一系列的事情。那么对于法定监护来讲,法定监护人要全权负责的,但是这时候他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好的坏的都由他说了算!

但是遗嘱监护人不同,遗嘱监护人因为我们在指定遗嘱监护人的时候,要跟监护人再签一个监护协议的,那么在这个协议里面,我就可以把父母的这些意愿全签在这个协议里面,而遗嘱监护人他只能按照这个协议来给孩子去选机构支付费用,选康复机构监督质量等等。

 

那么这时候你就会发现遗嘱监护人可以成为父母意愿的一个延续!

 

第三个就是帮助被监护人选择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然后还有包括选择医疗手段等等。我们又可以通过监护协议来对它进行限定,那么让父母的这些意愿为孩子好的,跟自己的能力经济能力各方面匹配的这样的一些事情,最后按照父母的意愿发生在孩子的身上,那么这个显然我们会更加放心一些。

 

第四个就是管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是法定监护,他又是全权负责,他想怎么处分就怎么处分,虽然法律上有规定说必须要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财产,但是在实践当中因为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使得其实他任意处分也没有受到太多限制,所以被侵害的可能性就极大,但是如果是遗嘱监护的话,就完全不同了。

 

它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我们要完成监护权、人身监护权部分和财产监护权部分的分离。那么我的遗嘱监护人更多的时候是担任他的人身监护权的部分,财产监护财产的管理交给谁?交给像特殊需要信托这样的一些独立的专业的机构来进行处理,那么这时候道德风险就不存在了,因为管钱的和要求花钱的人他是两个人,他们之间会相互的监督风险就大的降低了。

 

第五个就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被监护人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说继承财产,比如说接受赠与,领取保险金,起诉侵权人等等。

 

那么对于父母来说,或者是应该叫法定监护人来说,他又是全权负责。但是这一块同样的是我们遗嘱监护,可以在监护协议的要求下进行,有一些行为有可能会被禁止掉被禁止掉。那么还有第六个是是否受到严格的监督,那么如果是法定监护的话,现在虽然法律有监督,但是实际上缺乏相应的完善的这些叫监督体系监督程序。

 

但是如果你设立的遗嘱监护人的话,那么首先你通过公证处去做遗嘱监护,公证处会成为一个监督人,然后你自己也可以去专门设置监督人,同时法律也有监督,所以它是多重监督来构成它整个的监督体系的,我们就会发现他的受监督的方面又有很大的优势。

 

 

当父母老了

 

我们老了,自己也需要照顾该怎么办?

 

那么当然大家注意的是遗嘱监护,他仅仅是解决父母走后的一个问题,但其实他在前面还有问题,为什么?因为我们的父母将来老了之后,他也极有可能你比如说个因为疾病或者因为其他的他一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以后,他的孩子也没有监护他们的能力,他们自己的监护人也就缺失了。

 

那么这时候遗嘱父母自己的监护问题又会成为一个问题,所以父母要做意定监护,也就是说自己一旦陷入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这种状态的时候,我也需要有一个监护人来管理,我要找一个放心的人,同时父母自己监护不了,自己都监护不了自己的,在这个阶段他也肯定监护不了他的子女了,而这时候遗嘱监护又没有生效,为什么?

 

遗嘱监护要人死了之后才有,所以这时候中间还需要父母在失能的时候需要委托监护。

 

当然委托监护人一般将来的遗嘱监护人他们会是同一个人,当然这个人可能是几个人,然后他们相互之间可能还有顺位等等,不是单纯的一个人的这种概念,所以你会发现他在父母失能期的时候,父母的一定监护和孩子的委托监护,这个也是必须要做好的,它是一个体系。

 

 

遗嘱监护它有这么多的优势,那么为什么现在遗嘱监护发展仍处于初期,运用不是特别的广泛?在座诸位你要知道遗嘱监护,其实他要做规划难点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第一个最大的难点,你想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担任你孩子的遗嘱监护人的人选是非常难的。因为你真的要找到一个你又信任他,又好心愿意去承担这个责任的人,不好找!绝大部分的人可能都找不到。

 

第二个方面,要去为一个孤独症人士去做主,去当他的监护人,那不是说你有一腔热情就可以的,因为他还需要熟悉孤独症这样一个这个领域,他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才能更好的处理好这些问题。

 

第三个方面,遗嘱监护人虽然我们前面说了公证处也监护,然后我还可以设置监护人,但是如果我们找的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其实这种监督还是实操起来会有很多障碍的,因为他一天到晚他的这种处理事情的这方式等等都比较自由,你去监督他,还真的不是那么容易就能监督到位的。如果发生侵害的这种被监护人的情况,那么要维权也很不容易。

 

第四个你找到一个这样的监护人,你跟他签了一系列的协议,但是遗憾,遗憾这个监护人明天一出门自己掉坑里头了,自己都需要人监护,接下来怎么办?我们需要找继任者。因为任何一个自然人的监护人,他都有可能发生自己的风险,使得自己不要走掉,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我残疾到或者是什么,我没办法再去当好监护人。

 

如果没有人接班,那么就又进入法定监护的这一程序,那一系列风险又来了,所以说这也是很难。

 

还有最后一个就是遗嘱监护一定要给报酬,为什么?因为人一时做好事是容易的,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况且是这样一个比较难做的好事。如果说没有相应的报酬的话,其实你很难保证长期监护人能很好地履行他的监护职责,但是现在的状态遗嘱监护人报酬到底怎么给多少,没办法去计算,没有相应的经验而且支付也不好支付,但是你不去做这个事情,将来遗嘱监护人的积极性也无法保证两难的境地。

 

所以孤独症人士的遗嘱监护规划,它是有很多难点问题的。那么这些难点问题我们经过了大量的这种思考以后,我们不能叫实践,为什么?因为现在叫机构监护的实践现在还很少,咱们上海有两家,这个机构去年成立一家,前年成立一家,然后开始实践。

 

然后我们广东杨爱这个和广东的蔡律师,他们一起合作,也在做这方面的一个尝试,但是确实经验是很不足的,所以我们只能说是通过了我们的深入的思考以后,我们认为建立机构监护人体系,他是解决孤独的人,是监护问题唯一的路径,就是你要普遍的解决问题,只有机构监护人才能解决问题,自然人做监护人绝对解决不了问题,这是我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以我以往的这种经验来做判断,我的专业和经验来做判断。

 

 

关于机构监护人

 

那么为什么说这个机构监护人他就能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第一个用机构监护人可以很好的解决遗嘱监护人人选缺失的问题。你一旦成立了很多的监护机构以后,这些监护机构专门就是做这个事情的,那么这时候你要找一个监护人就不再有难度,你找到的每一个机构,它都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胜任,而且他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你又可以信任他。他的能力的胜任,你又可以信任他,ok,你要找到监护人就比较容易了。只不过是当我们的供求关系出现紧张的时候,那就需要建立更多的机构监护。

 

然后第二个,解决遗嘱监护人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的问题。那么既然我是专业机构,ok,那么我专业机构的这些人我都会经过很好的这种培训,最关键的是这些专业机构很多可能就是由我们孤独症人士的家长们来建立的,那么这里面的很多的工作人员,就是一些有经历的,有一定的经历的这种家长,平时他要去做别的工作,有可能第一个不是那么擅长,第二个不能很好的照顾自己的孩子等等。

 

但是到了这以后,刚好我又能挣到钱,又能顺便照顾自己的孩子,解决自己孩子的一系列的问题。

 

那么他们的这种专业技能和经验那就非常的充足了,所以你通过这样的监护机构的这种成立的话,那么监护机构那就是非常专业且有经验的,并且有的专业和经验,甚至于比绝大部分普通的孤独症人士的父母,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都要更足,他们是真正的专业人士,所以这就是第二个优势。

 

第三个就是关于监督的问题,我既然成立了这个机构,那么我这个机构就可以通过很多的内部机制来建立监护监督的制度体系。制定非常规范的制度和体系以后,你的动作规范了,那么发生风险的概率就很小了。同时有制度有规范以后,我对你进行监督就非常方便了。

 

即使说监护机构倒闭了,我换一个其他的监护机构就可以了。

 

最后一个它可以形成规范的监护服务市场,也就是说市场价格,这时候我们的孤独症人士的家长们,你就可以依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去选择相应的这种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的质量跟它的价钱它是匹配的,长期是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可见建立机构监护人体系,那么对于解决我们孤盾证人是监护问题,它的意义是非同寻常的。

 

到底如何来建立?我们如果建立了一个监护机构的话,那么监护机构它的架构设计应该怎么做?制度设计应该怎么做?它的原则是什么?我做了一定的总结,那么将来如果我们有家长有机构愿意将来在作为机构监护人方面进行一些尝试的话,那么这个东西就可以供大家参考!

 

如果大家还需要我们帮助的话,也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这个没有问题的。是因为我这一块的话,主要的精力不在做孤独症人士的这些问题的处理上,这个只是我作为一个我们公司的公益项目,或者是自己的一个追求在做,所以我们能保证的事情是什么?第一个我们会尽心尽力的去帮大家。第二个我们不收费,不光是不收费,如果说在我们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大家有什么样的困难,在经济方面我们甚至于还可以有一定的捐助和支持,都没有问题。

 

所以我们的所有的这些东西跟大家分享都是完全免费的,大家可以随时都拿走。

 

 

建议坚持原则

 

那么这样的一个原则,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我们设计的原则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权利与情感,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监护体系的时候,那么这个孩子有什么样的特点,他喜欢一些什么样的东西,那么我们要通过监护协议的方式,让父母的这些意愿更好的体现在协议当中,并且把它传承下来。

 

那么让父母走了以后,孩子能得到像父母在的时候一样的尊重,享受他同样的权利,是我认为是最重要的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基本非重要的事项决策效率一定要低,因为监护机构和这个自然人作为监护人,他不同的对于监护机构来说,它是一个机构,如果它官僚气息比较严重的话,它的效率会极低,它跟自然人不一样,自然人他自己一拍脑袋决定。

 

所以说效率这是我们做监护机构的时候要值得注意的,尤其是一些日常的现象事项,日常的事项,基本的非重要的这些事项,我们一定要考虑决策效率要低,这样的话才能保证一个很好的生活品质,不会影响孩子的生活。

 

但是你要知道有很多的重要事项,那就不能拍脑袋来决定了,这时候我们就必须要谨慎,重要事项一定是以谨慎为第一原则,同时还要兼顾效率。那么在我们的制度设计当中,后面我还会跟大家分享具体的一些制度设计,那么这里面都是有充足的考虑的。

 

第三个要设置监护权的负面清单制度,就哪些工作是根本不允许做的,负面清单,而且这些清单整理出来以后提供给父母们,让他们自己去选择。因为父母他毕竟他是不专业的,他对于这些监护权该怎么设置,他不太专业,所以我们的这些监护机构都要跟父母经过深入的沟通以后,我们用专业的方式把他的意愿体现出来,那么让他的孩子将来能够得到更好的一个照顾跟保护,所以说负面清单制度我们要提供给父母,然后让父母们自己来进行选择,以适合自己的愿望孩子的特点。

 

第五个叫合法原则,因为对于机构监护机构来讲,它也是需要承担很重的责任的,那么它是不能违法的,违法后果很严重。那么这时候我们就一定要让律师参与到重要事项的决策当中去。也就是说我们不光是要有监护人,同时还需要有律师来进行大的事项重要事项的决策的合法性的把控,这样的话降低监护机构自身经营的风险,这是很重要的。当然同时也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

 

最后一个叫合理报酬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具体负责管这个孩子这些人,那么他一定是要有钱赚的,他只有有钱赚才能实现他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那么将来我们的服务才会真正能到位。

 

而且我认为这一块将来是我们很多的自闭症孩子的家长的非常好的一个职业,他跟我们无缝链接,并且刚好是能发挥我们的长处的,发挥我们的长处的,而且收入可能还不低,因为你一个人可能可以管很多孩子,因为具体照顾的事情不需要你来做,你需要做的是负责他处理他各项各种这种事项,帮他下决定而已,你1个人可以监护10个甚至20个,那么一一个孩子你们要条件好一点的,那么一个月支付1000块钱的这种监护的相关的费用的话,那么我们的收入可能就2万,

 

甚至于我们如果说这个系统跑得很完善,我一个人监护30个人,他也有可能40个人都有可能,就我们的收入也能得到很好的一个保证,我觉得这个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遗嘱监护协议规划要点

然后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孤独症人士他的遗嘱监护协议规划要点有哪些?

 

其实遗嘱监护协议里面最重要的就是三个东西。

 

第一个叫常规事项的约定,也就是说生活照管的相关事项,这个孩子平时喜欢怎么样的一个习惯,还有一些什么样的特色,我希望他的一些什么样的需求能得到满足。当然那个是特殊需求规划,首先常规事项就是普通的生活,衣食住行的这样的一个一些事项进行相关的约定。

 

第二个是健康医疗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这些可能都是一些格式化的,我们提供好的条款,大家可以直接参考就好了。参考就好了,然后包括财产管理的相关事项,还有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事项,这些我们都有模板,大家需要的话我们都可以进行提供。这个模板主要是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的李成阳先生他搞的那个模板,搞的模板。

 

我们还要注意特殊需求的规划,也就是说孩子他自己的一些有特色的需求,然后包括父母对孩子的个性化的生活的期望,以及父母对孩子将来医疗方式选择的这样一些期望,我们就可以通过特殊需求规划的部分,在这个协议里面进行很好的约定,那么将来监护人就按照这个协议来去执行,来去行使他的监护权,很好的照顾孩子,也满足孩子的很多的特殊的需求。

 

最后是监护负面清单,这样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你比如说有的财产管理直接进,有的事项直接禁止,你比如说把孩子的不动产拿去抵押,禁止不允许做这个事情,把房产去进行转让,在什么样情况下,当然我们也可以约定,那么还有你比如说身体医疗的禁止事项,

 

你比如说孩子要做什么变性手术,你直接禁止你比如说做这种美容类的手术,你认为经济条件可能不太允许,你直接禁止都可以

 

然后还有包括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这种禁止事项,有的你就不要去做这个事情,然后还有禁止监护权的委托,这都是可以的,当然你也可以允许监护权的委托,这都可以我们自己来选择,我们自己的父母自己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选择,把这三个方面把它去规划好了,基本上孩子的各方面安排就算有一个完善的东西了。

 

 

然后我们再看一下,就是孤独的人是专业监护监护机构,它自身的架构如何来进行设计,那么我们主要也是核心的设计方式,最重要的我认为它要实现三个部门的分立和融合,哪三个部门最重要的最核心的当然是监护部,他是专门负责监护的工作的,主要的工作都由他来做。

 

那么在监护部下面他有负责人,同时有很多的监护人,具体的这些监护人负责不同的孩子,他们叫常任监护人,常任监护人,那么具体的大部分的是由谁来做?常人监护人来做,那么同时要保证合法性,所以需要有一个志愿律师团,那么这个律师不一定需要是专职律师,我们可以去找很多的志愿者律师,那么他们主要做什么事情?

 

他们最核心的事情就是当一个孩子有重大事项需要决定的时候,他们要参与进来,保证决定的合法性,规避法律风险,规避法律的风险。

 

同时机构一定要有自己的监督部门,所以我们要成立一个监察委员会,因为只有你的机构自身有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那么家长们才会能信任你,因为你不一定是一个盈利机构,但是你将来你的这些员工然后等等你也是需要养活的,那么你的业务要好,那么家长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自己必须要有完善的这种监督制度,来让家长放心,来让家长放心。

 

那么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设置外部监督部门与机构,你比如说我这个机构,我还将接受你们要公证处的监督,残联的监督,民政部门的监督等等,我定期甚至于向他们进行汇报,后面我会跟大家讲具体的一些制度。那么这样下来,这个机构它就算是比较的大的架构是比较完整。

 

然后第二个不光是架构的设计,监护制度与监护流程设计,这个也非常的关键。我认为监护这个制度与监护流程设计最重要的叫常任监护人制度,常任、监护人制度。也就是说这个孩子那么在我监护机构,我是最好要有固定的人来跟他长期的磨合的,长期的磨合的,这也是对于孤独症人士最好的一个尊重。

 

 

何时选择

 

那么首先他一定是双向选择的,什么时候选择的?

 

父母在的时候,那么我就设定了这样一个监护机构,那么在我还没走之前,我就得要跟这个机构产生大量的联系,因为这个机构它可能不光是负责将来父母走了以后的孩子,那么你比如说这种日托全托,我这个机构其实也是去做的,那么这些工作那么我在事先父母还没有走之前,我们就要通过前面的这些部分来进行交流,进行交流,让孩子去选到一个他自己喜欢的监护人,双向选择。

 

那么双向选择完了之后,刚才说的一来进行磨合,长时间的磨合,将来父母有一天走了之后,监护人是无缝链接,然后直接上岗,然后还有就是监护,一对一监护,那么这个人就是长时间负责这个孩子,那么这是对孩子最好的一个尊重。当然万一这个人出现了什么问题,必须得有接班人,所以一定要设置辅助监护人。

 

 

辅助监护人在监常任监护人履行职责的时候,那么他就开始跟孩子进行熟悉,然后这个人常任监护人,有事的时候呢他就能去做替补,最关键是常任监护人,将来如果不能再监护了,辅助监护人可以维持无缝链接上了,这是常人监护制度的事情。最后再跟大家谈一下监护决策这应该是倒数第二项,就是关于监护决策制度的设计,也就是说遇到了具体的事把决策那么我们把这种平常监护当中会遇到的事情分为4个部分,4种事项,第一个叫日常事项,第二个叫重要事项,第三个叫预祝事项,第四个叫禁止事项。

 

什么叫日常?这个事项你比如说这个孩子他他他吃什么他的衣服穿什么,然后他有一些什么,他有一些什么样的愿望,简单的需不需要满足她等等这一系列的东西,我们的看护机构不能决定的时候,需要监护人来决定的时候,那么这时候常任监护人来帮他决定,但是这些事项就由常任监护人自己单独决定就好了,但是他要把处理结果要记录在在案,追求效率,追求效率,他只要记录,然后他自己自由处理就行了。

 

那么重要事项就不同了,重要事项你比如说对于财产的一些处分然后民事权利的维护,然后包括你比如说几乎监护机构的,不是监护机构参护机构的更换等等一系列的,你比如说还有采用什么样的医疗手段等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事项。

 

那么这时候常任监护人发现有这个问题需要处理的时候,他需要立即第一时间汇报给监护部,那么监护部负责人就要组织常任监护人,自愿律师和监察部的监察员再找一个律师,那么应该说是临时的4人小组不是3人,为什么监护部负责人要参加,常任,监护人也要参加,志愿律师要参加,监督员要需要参加,他们临时组成一个小组来进行决策,当然这个不一定需要通过线下去开会的形式,你比如说组织一个腾讯会议线上的会议等等,大家讨论一下,然后再看看监护协议里面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一定要做到谨慎,同时还要兼顾效率,不能耽误事。

 

那么第三个是遇阻事项,也就是说监护协议里面已经明确说了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办的,叫预祝事项。那么这时候常任监护人他要汇报给监护部,那么监护部同样是组织我们前面所说的4人小组,他来依照监护协议的决定来进行决策,尊重意愿,这时候不是你们讨论,而是说来看监护协议里面到底是怎么约定的,那么按照这个约定来进行执行。

 

最后一个禁止事项,禁止事项常任监护人汇报给监护部。那么同时这个事情我们看监护协议这个事情是不允许做的,ok禁止做不做最后进行备案,所有的这些事项都要进行备案,因为这些事项也不是那么多的,包括日常事项都不会不是那么多,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看护机构自己就处理了,只有一些他不能确定的才需要我们来进行处理,所以说哪怕连日常事项也不是太多的,所以每一项事项都进行备案,并不会带来特别重的这个叫做这个负担。

 

监护监督的制度

 

那么最后一个就是监护监督的制度,这个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那么首先第一个关于常任监护人的监督,那么常任监护人他自己本身也是监督人,他监督什么?他监督看护机构,你干的怎么样是吧?我经常去看他的,那么孩子在这过得怎么样,他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证,这是常任监护人需要干的。

 

 

常任监护人要接受监督,那么他怎么被监督?首先第一个辅助监护人可以进行监督常任,监护人,也就是辅助监护人经常要配合他,同时也可以监督他。如果他发现异常,直及时上报给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同时监察委员会他也要监督常任监护人,也要监督看护机构。

 

所以他可能每个月去走访一次,对于每一个孩子,你比如常任监护人,有可能一个星期或者隔两三天,就要去看一看每个不对不对,每个孩子不一样,

 

但是你比如说监察员他可能就每个月每个孩子他去走访一遍,他去走访看护机构,然后每个月对被监护人面谈一次,就对跟孩子面谈一下,然后每个月审查一下常任,监护人的监护记录文件,干了一些什么事,怎么干对不对?查看这个文件他就能进行很好的监督。

 

同时备案文件审查监督,那么监察委员会每个月开会,对于这个月他们自己做的重要的事项,做完以后决策以后他们都会有备案的文件,那么这些备案文件每个月都要对这些文件进行百%的审查监督,要发现有问题的话必须要及时调查,因为这些事项不会太多,所以即使百%的审查,也不会带来太大的,因为只有重要事项才监督,所以不会带来太重的负担。

 

然后外部机构审查监督,也就是说我们很多外部机构,像残联民政部对不对?等等这一系列的机构,你想让他们来主动监督你,他们是没有这个时间的,他也很难有这个能力,那么如何让他们更好地行使监督的权利,对不对?我们自己就做好监督,同时做好备案,同时做好这些文件,我们定期上报这些重要事项,普通事项就不上报了,

 

重要的事项他的这种决策的相关的资料,那么我上报给这些外部审查监督的机构,你可以来进行财务抽查来监督,这样的话就使得这些外部的这些机构,包括政府的机构,民政部门的机构等等,他们就有机会也有能力来进行监督,你要没有前面这些东西,他们去监督,那是很难的,他们很难有能力来完成这些问题,

 

然后最后一个就是父母自己也可以指定这种他自己信任的这种专属的监督人,你比如说指定自己的其他的子女为监督人,自己的兄弟姐妹,自己的侄女外甥女,各种侄子等等,近亲属为监督人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为什么这些人我不需要你来负责,不需要你来看,孩子也不需要你来帮他做决定,我只委托你帮我看着点,别让别人侵害他的权利,这个完全是可以的。为什么?因为毕竟亲情在血浓于水,所以说父母又可以指定专属的监督人来进行监督。

 

那么这5层监督下来的话,基本上就可以让这个孩子的这种将来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自己的愿望将来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个就是我们去做给孩子做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安排的我们的重要的意义所在,也是我们去构思设计机构监护人以及机构监护人相关制度的初衷所在,株中所在。那么我今天关于监护的内容到这,分享就基本上结束了,最后但愿能通过我们的努力,让每一个来自星星的孩子都拥有最美好的未来。好,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