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章详情

我死后,留给娃的房子被监护人卖掉怎么办?

作者:ALSO孤独症 2022-08-05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案件的办案过程,因涉及心智障碍群体的权益和安置问题,引起了诸多从业人员及家长的关注,我们先大概还原一下案件经过。

 

01

母亲委托弟弟当残疾哥哥的监护人

 

李强,三级智力残疾,无法像普通人一样工作生活,也没有子女。他有一个姐姐李娟,还有一个弟弟李刚。

 

2003年,李强的母亲感觉自己时日无多,便找来二儿子李刚,将大儿子李强托付给他,家里的房子也留给李强。

 

当时李刚点头答应。于是,母亲立下公证遗嘱:待本人去世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大儿子李强所有,并由二儿子李刚作为李强的法定监护人,照顾他的日常生活。

 

母亲离世后,按照其生前安排,李刚照料哥哥的衣食起居,加之姐姐和邻居的热心帮忙,李家兄弟平静生活了14年。

 

02

弟弟患病将属于哥哥的房产变卖

2017年,李家风波涌起,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变了味。

 

李刚一直肝脏不好,2017年病情突然加重,治疗费用大增,钱不够花了。于是,他打起了哥哥名下那套房产的主意,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把属于哥哥的房子卖掉了。

 

房子被卖后,李强没地方住,李刚就把他送去养老院,并表示:“这14年里供他吃供他喝,够可以了。我现在看病要用钱,卖房钱就算补偿给我的‘辛苦费’了。”

 

2018年底,李刚住院治疗。为保住卖房子的钱,他以假离婚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全部转移给妻子。不久,李刚就去世了。

 

此时,姐姐李娟作为李强唯一的近亲属,担负起照顾李强的责任。这时,李娟才知道李强那套“保命房”已被李刚卖掉,卖房款也落到了李刚手里。看着养老院寄给她的高额催款单,李娟犯了难。凭自家的经济能力,她根本无力承受李强在养老院的费用。

 

于是她找到了李刚的妻子,提出卖房款的归属问题。只是,一次次上门换来的是一次次争吵,李刚的妻子和女儿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只给了李娟20万元。

 

无奈之下,李娟决定去法院起诉李刚的妻子,同时想把自己变更为李强的法定监护人。然而,李娟对李刚卖房的时间、卖房款、交易对象一无所知,拿不出任何证据,也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因此未受理立案。

 

03

检察官“出手了”

 

愁眉不展的李娟常去社区党群中心诉说此事。2020年春节前一天,恰逢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检察官到李娟家所在的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李娟便向检察官讲述了自己的烦心事。

 

检察官明确告诉李娟,即便是家事,检察院有民事检察职能,也会管的,还打电话帮她联系安排到检察院正式申诉的时间。

 

检察官听完李娟的讲述后表示,李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弱势群体,属于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对象,他的财产权如果受到监护人侵害,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其起诉。

 

他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房产权属信息,搞清楚“当时房子是谁卖的、卖给了谁、卖了多少钱”等关键信息。在工作人员帮助下,房子出售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涉及法院立案最关键的问题就此解决。

 

检察机关还了解到李娟家境窘困,没有条件请律师,便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为李强确定了对口业务的法律援助律师。

 

最终,法院将109万元赔偿款执行完毕,李强的生活有了保障。

 

(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不得不说,面对“我死了孩子怎么办”这一终极忧虑,尽管圈内有诸多探索,但对于很多等不及的大龄谱系父母来说,把孩子托付给他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仍然是很多人的首选,他们有血缘关系,彼此间有一定的感情。基于此,有的父母也给未来的监护人留下了一定的财产作为回报,一切苦心经营都是为了给孩子谋划一个安稳的未来。

 

但人性有时真的经不起考验,目前法律上并没有一个万全之策确保我们的安排不会出现变故,比如文中的弟弟李刚,在照顾哥哥14年后,还是因为种种原因变卖了哥哥的房产。该案例判决后,分别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委政法委评选为指导性案例和“示范优案”而被很多圈内家长知晓,大家很激动,难道国家要出台政策进一步关注残障人士的权益了?

 

北京百行宜众助残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理事长、主任范晓红律师就收到了一些家长的相关咨询:留给儿子居住的房产如何不被变卖、父母立下的遗嘱怎样确保有效、未来监护人的权利如何被监督、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出现意外(比如钱不够了)怎么办?……

 

今天,在解答这些疑惑的同时,范晓红律师也将向家长透露一项他们正在探索的、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家长财产焦虑的尝试,这个尝试未来能够成功,需要聆听更多家长的需求和意见,希望感兴趣的家长能够在后台留言给我们,表达您的想法,推动未来更多、更好选择的出现。

 

以下内容来自于范晓红律师关于该案件引发的思考和建议,供家长参考。

 

 

文|范晓红

 

上文的案例是一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而支持起诉的对象是权益极易遭到侵害的特殊群体,说明我们的检察机关在不断提高主动履职的能力,支持弱势群体起诉方面的工作,从社会效果来讲非常棒。对一些监护人来说也是一个提醒和震慑:即便你用各种方式把钱转移了,但这个钱的所有权不是你的,最终还是要还回来。

 

但我们也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是事后救急,而不是事前预防,该案的判决不会完全杜绝近亲属觊觎心智障碍者财产的情况。长远来看,要想让广大家长放心,还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信托体系、监护体系、监察体系的建立来保驾护航。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我国第一代和第二代谱系家庭生下患有自闭症的老大后,很多家庭都没有再要二胎,作为独生子女,父母找亲属做监护人的情形是最常见的,比如孩子的表哥、表姐等。家长希望的是,只要你善待我的孩子,本着财产不外流以及回馈监护人的想法,那将来用不完的钱就奖励给监护人。

 

但在设计法律文件时我们发现:父母把房子当作遗产留给自闭症子女所有, 如果他/她没有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将来子女善终后,房子或剩余资产想再留给侄女、外甥等监护人,从法律渠道根本走不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这个道理。我接触过不少遗嘱纠纷案件,有一位老人家的遗嘱是自己手写的自书遗嘱,他立遗嘱时已经83周岁,作为律师我的第一反应是,申请调查这位老人生前几年医保卡的使用情况以及全部医疗记录,比如用药中有没有精神类药物,有没有得过阿尔兹海默症或发生过表述不清的记录等,以此推断他写遗嘱时是否神志清醒。

 

哪怕一位健康无残障的人,如果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或者在服用精神药物,都可能会干扰到他的思维,进而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再举一个例子,某危重病人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但基于他的重症,他对身边人的依赖性会变得很强,比如癌症晚期非常痛苦,癌症发作时,病人会特别希望照顾他的亲属给他开止疼药。

 

这个阶段他如果立下遗嘱,表示把遗产都留给直接照顾他的子女,法庭可能也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质疑。因为存在老人可能是迫不得已,不立遗嘱就拿不到止疼药的情况。

 

对心智障碍群体来讲,结合他的残疾证明、诊断证明以及事后行为能力鉴定,审判机关可以推定其在立遗嘱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哪怕是轻度的心智障碍者,有一定表达能力的,在法律层面可以认可他的其他行为能力,但对立遗嘱能力的认定法院还是非常谨慎的。

 

所以,如果父母把遗产留给患有自闭症的独生子女,该子女是很难通过法律文件将遗产再留给照顾他或善待他的监护人的。

 

关于遗产的代际传承,到心智障碍领域就卡壳了,他的房子大概率会因为无人继承而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小编注:针对这一困境,有专业人士建议,家长名下有房子的,可以把“居住权”在生前就设定给孩子,房子是否死后过户给孩子继承,需慎重考虑。自闭症孩子很可能无法结婚,没有下一代,离世后这些资产会出现上述没有继承人的情况。)

 

谁来监管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从这个角度来讲,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确定了房子就是给心智障碍人士居住的,原则上不能动,不能卖。

 

从文章中的案件我们发现,在卖房这个环节,监护人是有可以操作的灰色空间的。一般来说,卖房时,不动产登记中心首先会审查申请卖房的人是不是依法指定的监护人,而不是说要看残疾证,如果确定是监护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监护人需要书面保证卖房子是为了心智障碍者的利益,卖房的钱要用在被监护人身上。

 

但这个保证只是形式上的承诺,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有法律依据行使下一步的监督权,要求监护人履行承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才会出现程序走完之后,钱最终又转移到了弟弟账户上的情况。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对这样一笔特殊的卖房款做一个特别帐户标签,注明这笔钱不能随便提款等。

 

一个理想的方式是,这笔钱要有一个相应的部门或完善的流程来监督,保障它只能用在被监护人身上。

 

这个环节在我国很尴尬,卖房款自从打入监护人账上这一刻起,就进入了监督的死角,在财产属性上也没有单独的账户标签。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卖房款在形式上与弟弟同一个户名下的其他银行资产进行了混同,这是非常大的漏洞,由此给了弟弟转移财产的机会。

 

我们看到,案件中的母亲还是懂些法律的,很早就做了公证遗嘱,但仍然没有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我们也提醒家长,在立遗嘱这个环节千万不要图省钱省事,否则遇到纠纷会非常被动,无力回天,在清醒的时候一定多咨询,找公证处或请专业律师协助。

 

必须要承认的是,因为法律的空白、监督的缺失,如若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仍旧无法保证一定会得到理想的结果。

 

选近亲属当监护人前期感情很重要

 

你心里的那个监护人是谁?

 

我曾经听说过,一位老人家跟一位律师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且已经执行了好几年,这种情况更多是出于好感,双方建立起了信任关系。我也遇到过很多兄弟姐妹之间基于血缘确定的监护关系,兄弟和睦的也有很多,根本不用担心监护上会出问题。“我的亲兄弟,我从小到大跟他一起长大,我不会让别人欺负他的。”

 

对于监护人的选择,首先,父母未必一定要把监护人定在NT老二身上,如果他愿意当最好,但这件事情绝对不能强求,一定要同时留意外部资源,寻求更多可能性,比如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很多年前我接触过这样一个家庭,哥哥是后天精神障碍,精神稳定时,各方面能力都还可以的,弟弟家里也不缺钱。老母亲总跟弟弟强调,你不要总让哥哥住精神病院,到日子就让他出院生活一段时间,要对他好等等。

 

弟弟就告诉母亲:“你给我什么都没有意义,因为我名下的钱和房子比哥哥的要多,你只有这一套房,全给我也不足以吸引我。”

 

说白了,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还是看那份感情。而且现在监督工作也挺尴尬的,一来没有强制约束监护人的法律依据,二来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时不太愿意接受监督。

 

所以家长在跟子女沟通时,一开始就要做好深度充分的沟通,可以适当设立奖励,比如子女多活5年奖励多少钱,多活10年奖励多少钱;如果钱不够花了,那就送到托底的机构安排好就行了,这样弟弟承担监护职责了,媳妇也会觉得舒服一点,兄弟会更加和睦。

 

但我相信,监督真空这件事情不会长久,从上位法及社会发展的需求看,未来一定会发生改变。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监护人公平地都接受监督。对于真心想做监护人的,好的制度也是一种减压和自证清白,对一些想惦记财产的人,也会打消这个念头。

 

在这里强调一下,特殊需要家庭子女的照顾清单该写的一定要写,这样别人能够更加熟悉我们的孩子,接手时会更容易。

 

长远来看,这个案件再次暴露了我国心智障碍领域亟需建立起一套深得家长信任的监护监督体系,使父母留下的财产能够真正作用于孩子未来的生活。我们的家长、家长组织也可以积极向残联、民政等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真实的需求,争取更多的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唯有保护好子女未来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才能保障其终生的生命尊严和生活品质。